(小兒神經醫學會甄審委員會依據衛生署公布之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於85年9月訂立)
(86.3.22第一屆第二次甄審委員會議修訂) (86.9.20 第一屆第四次甄審委員會議修訂)
(89.8.19第二屆第四次甄審委員會議修訂) (92.4.19第三屆第四次甄審委員會議修訂)
(92.7.12第三屆第五次甄審委員會議修訂) (93.5.1第三屆第六次甄審委員會議修訂)
(94.5.7第三屆第八次甄審委員會議修訂) (94.5.28第四屆第一次理監事會通過)
(95.6.3第四屆第二次甄審委員會議修訂) (95.6.3第四屆第五次理監事會通過)
(96.6.9第四屆第四次甄審委員會議修訂) (96.6.9第四屆第十次理監事會通過)
(97.7.19第五屆第一次甄審委員會議修訂) (98.1.11第五屆第二次理監事會通過)
(98.6.6第五屆第二次甄審委員會議修訂) (98.6.27第五屆第四次理監事會通過)
(100.6.4第六屆第一次理監事會通過) (103.9.6第七屆第一次甄審委員會修訂)
(103.9.6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會通過) (106.4.22第七屆第四次甄審委員會修訂)
(106.4.22第七屆第十次理監事會通過) (106.11.10第八屆第一次甄審委員會書面修訂)
(106.11.12第八屆第二次理監事會通過) (107.06.24第八屆第二次甄審委員會修訂)
(107.06.24第八屆第四次理監事會通過) (108.06.15第八屆第三次甄審委員會修訂)
(108.06.15第八屆第八次理監事會通過) (109.06.06第八屆第四次甄審委員會修訂)
(109.07.26第八屆第十二次理監事會通過)
一、台灣小兒神經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辦理小兒神經學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小兒神經學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
(一)甄審委員會設委員七至二十五人,由小兒神經醫學會理監事就小兒神經學專 科醫師之成員中遴選。委員任期三年,可連任,為無給職。委員中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
(二)甄審委員會之職掌:
1.審核申請專科醫師甄審者之資格。
2.辦理甄審測試。
3.審核小兒神經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人員設備及訓練內容並核定其資格。
4.審核及修訂小兒神經學專科醫師之訓練計劃及課程。
三、醫師具有小兒神經醫學會會員二年和台灣兒科醫學會專科醫師資格,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曾於小兒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需完成住院醫師訓練並通過小兒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考試,並接受小兒神經學專科醫師訓練滿二年(原神經科醫師須三年,其中第一年須接受一般小兒科訓練)持有訓練期滿之證明者。
(二)領有小兒神經醫學會認可之外國小兒神經專科醫師證明者。
前項第一款小兒神經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在按規定辦理之前,以小兒神經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四、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兩部份,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筆試及格而口試不及格者,其筆試成績得保留二年。以第三條第二項資格參加甄試者,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合格者得免筆試,或免筆試及口試。
五、筆試科目、實施方式及範圍:以小兒神經學為筆試科目,範圍包括基礎與臨床小兒神經學(即各種神經系統疾病之診斷和治療)。測試題目由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聘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命題,匯集後由主任委員挑選之。
六、口試實施方式及內容:口試包含實際病例之檢查與診斷,口述簡短病例之分析和小兒神經學急症之處理。
七、筆試成績以百分比計之,及格標準由甄審委員會開會討論後決定。口試成績以「通過」或「不通過」表示之,經口試委員半數以上認定通過者為及格。口試委員由甄審委員會就小兒神經學專科醫師中聘任之。
八、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報名審查費,其費額斟酌實際需要另定之。
九、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時,應繳交下列證件:
(一)報名表。
(二)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資格證明文件(中華民國醫師證書、服務及訓練證明或外國之專科醫師證書)之影印本各二份。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成績證明影印本二份,以上證件本學會得要求查驗正本。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四)報名審查費,再行測試者減半收取(提出報名,即不退費),通過審查者,須繳交測試費,其費額斟酌實際需要另定之。
(五)其他有關證件。
十、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十一、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為之,經審查資格不符者,不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所繳報名審查費不予退還。
十二、小兒神經學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第一次有效期限為三年,之後每次展延之期限為六年。
十三、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條件,第一次展延其最低標準為在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三年)內獲得繼續教育積分參百點以上,始得展延第二次小兒神經學專科醫師證書。但每年積分最高以二百點計,超逾部份不予計分。爾後展延其最低標準為在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六年)內獲得繼續教育積分六百點以上,但每年積分最高以二百點計,超逾部份不予計分。若口試通過後三年內以第一作者投稿一篇小兒神經學相關SCI原著論文,特於年會上表揚,鼓勵方式由甄審委員會另定訂之。
十四、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六百點以上,但每年積分超過二百點者,以二百點計。
(一)參加本學會年會並出席會員大會及國際性小兒神經醫學會議或外國之全國性小兒神經醫學會議,每次得積分六十點。參加神經學學會及小兒科醫學會年會並出席會員大會,每次得積分三十點。
(二)參加本學會之地區性會議(如北、中、南區月會或地區性繼續教育及專題研討會)或國外之地區性小兒神經醫學會,每次得積分三十點。
(三)參加本學會主辦或協辦之全國性繼續教育或專題研討會,每天得積分三十點。半天得積分十五點。
(四)參加各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所舉辦的系列演講及相關教學活動,如 Grand Round, Journal Reading, Case Conference 等,每次得積分五點。但每年該類積分超超過一百點者,以一百點計;且每年參加同一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所得積分超過五十點者,以五十點計。
(五)繼續教育或專題研討會演講者應得之積分,比照與會者給予。
(六)參加其他醫學會之學術活動,每次得積分五點,但六年內積分超過二百點者以二百點計。
(七)在學會、國際小兒神經醫學會或外國之全國性小兒神經醫學會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演講或壁報者,每篇現場發表者可得積分三十點,非現場發表者不予計分。在其他醫學會主辦或協辦之會議,發表有關小兒神經學之論文演講或壁報者,每篇現場發表者可得積分三十點,非現場發表者不予計分。
(八)在國內外醫學刊物刊登之小兒神經學原著論文,經本會認可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得積分五十點,第二作者得積分二十點,第三作者得積分十點,其餘作者各得積分五點。論文積分六年上限一百五十點。
(九)赴國內外小兒神經醫學訓練醫院進修者,每週可得積分二十點,但每年積分超過一百點者,以一百點計。
十五、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因故未能在期限內申請展延而逾期者,得提出仍持續從事小兒神經科或與小兒神經科相關醫療業務任職之有效證明文件,提交甄審委員會開會討論通過資格認定合格者,依本甄審原則第九條繳交相關證件及報名審查費後得參與口試,口試及格者發與小兒神經學專科醫師證書。
十六、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內若年齡已超過七十歲者,證書有效期滿,經甄審委員會開會討論通過資格認定,即得申請展延小兒神經科專科醫師,期滿每次展延之期限亦為六年。
十七、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展延條件之資格證明文件(小兒神經學專科醫師證書、繼續教育積分證明)之影印本各二份,以上證件本學會得要求查驗正本。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四)審查費(視實際需要另定之,提出審查即不退費)。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八、專科醫師得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向本學會申請展延,逾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撤銷其專科醫師證書。但情形特殊,經甄審委員會核准者,得補行申請。
十九、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先由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辦理初審,再經理監事會複審,合格者本學會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二十、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成績申請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前項複查,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二十一、專科醫師甄審或展延之有關參加資格證明文件,試卷及送審論著之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筆試及格補行口試者,上列資料應保存四年。
二十二、本專科醫師甄審原則未規定者,依衛生署公告之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辦理。
一、小兒神經學專科醫師之訓練,應包括:
(一)於衛生署認可之小兒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需完成小兒科或神經科住院醫師訓練並通過小兒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考試。小兒神經專科醫師訓練,本訓練以連續二年完成為原則(至少每週四個工作天),其無法連續完成者,得經甄審委員會通過,在四年以內完成(至少每週二個工作天)。如特殊原因不能連續訓練,提出申請並經甄審委員會通過者可保留四年。
二、小兒神經學專科醫師訓練內容及綱要如下:
(一)訓練醫院對專科醫師之訓練應保持彈性的原則,依實際的情況做適當之調整,其訓練課程應包括:
(二)訓練醫院應每年將招收之受訓醫師姓名、資料函報甄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由本學會公告之。遇有中途退出者,則須隨時向甄審委員會報備。
(三)各小兒神經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每年度新招收之受訓醫師人數不得超過該訓練醫院之專科醫師人數。
一、衛生署評定之教學醫院(醫學中心、區域或地區醫院)設有小兒科、神經內外科及放射線科者。
二、至少有專任小兒神經學專科醫師一人,負責小兒神經學之訓練。每位小兒神經學專科醫師(滿二年)得訓練一人。
三、配備有必要之神經檢查設施得以從事發展遲緩篩檢、腦波、肌電圖、神經傳導、頭部超音波、誘發電位反應、神經放射線、病理及實驗室檢查。此等檢查,得由相關科別配合實施之。
四、小兒神經疾患住院患者人數每年不得少於一百五十例,得包括有腦性麻痺、先天性中樞神經系統異常、癲癇、腦血管疾病、腦變性疾病、腦瘤、周圍神經疾病、肌肉疾患、神經系統炎症、代謝異常繼發腦病變及腦死判定等。
五、申請擔任小兒神經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須向小兒神經醫學會提出下列文件:
1.申請函。
2.人員資歷與設備之說明書。
3.最近一年之醫療業務報告書。
4.訓練計劃書。
六、申請小兒神經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者,由甄審委員會審查合格後,由小兒神經醫學會核准公告。
七、小兒神經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每三年將該醫院之人員動態,與作業內容呈報甄審委員會重新評估。
一、經甄審委員會評審該外國專科醫師制度、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者,報請理監事會複審,通過者得免筆試,或免筆試和口試。